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阿布市监罚〔2019〕3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
行政处罚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进行以下行政处罚:1、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2、罚款30000元(大写:叁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0-04 |
决定机关 | 布尔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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