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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众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许志国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41371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云民商初字第740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黔0103执003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01
    发布日期 2016-10-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贵州雅信科技有限公司、贵州众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贵州新欣名典贸易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973500元;二、驳回原告贵州新欣名典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之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774元,由被告贵州雅信科技有限公司、贵州众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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