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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前海亿博盛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31****617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7民终1162号
    案号 (2020)粤0704执25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25
    发布日期 2021-06-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黄君达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3460000元及利息(从2019年4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9日止,以借款4600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8月1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以借款346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给张本; 二、亿博盛金融公司亿博盛投资公司、黄君濠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被上诉人张本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57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张本已预交),两项合计40760元,由被上诉人张本负担1802元;原审被告黄君达、亿博盛金融公司、亿博盛投资公司、黄君濠共同负担38958元。被上诉人张本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6670.9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一审法院予以退回49868.93元;原审被告黄君达、亿博盛金融公司、亿博盛投资公司、黄君濠应向一审法院补缴案件受理费38958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34480元,由被上诉人张本负担。上诉人肖丽群向本院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448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上诉人张本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344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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