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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阳城县九龙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52278****997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晋0522民初1021号
    案号 (2021)晋0522执15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23
    发布日期 2021-12-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阳城县九龙陶瓷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阳城县山溪陶瓷有限公司租金281104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283448.95元。 二、被告阳城县九龙陶瓷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阳城县山溪陶瓷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8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556元,减半收取15778元,由被告阳城县九龙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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