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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郁南县永隆石油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梁锡源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819610-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5302民初1012号
    案号 (2017)粤5302执6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13
    发布日期 2017-12-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肇庆麒麟山矿泉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天内返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复利(利息计算方式:截止2016年6月21日利息共计183万元;从2016年6月22日起至付清项日止,以20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9%上浮50%计算;复利以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从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9%上浮50%计算)给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支行。 二、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支行对登记在被告广东广隆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都城镇二环路边土地使用权【证号:郁府国用(2010)字第0404号】就上述第一判项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登记在被告郁南县永隆石油气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都城镇五龙村委会隧洞口边的土地使用权【证号:郁府国用(2003)字第0832号】就上述第一判项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登记在被告封开县联峰水泥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长岗镇都苗新地码头的土地使用权【证号:封府国用(2012)第0061号】在31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判项本息享有优先受偿权;对登记在被告广东广隆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都城镇二环路旧油纸厂变电站旁边A302房、B303房、A401房、A402房的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郁字第0100000765号、粤房地权证郁字第0100000769号、粤房地权证郁字第0100000764号、粤房地权证郁字第0100000768号】在193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判项本息享有优先受偿权;对登记在被告梁广镇名下位于都城镇二环路旧油纸厂变电站旁边A802房的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郁字第0100000864号】在47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判项本息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封开县联峰水泥制造有限公司、吴翼林、何惠容、卢炳强、广东广隆集团有限公司、梁广镇、卢丽嫦,梁立彬对上述第一判项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09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共1559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肇庆麒麟山矿泉水有限公司、封开县联峰水泥制造有限公司、吴翼林、何惠容、卢炳强、广东广隆集团有限公司、郁南县永隆石油气有限公司、梁广镇、卢丽嫦,梁立彬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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