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德州鼎盛和典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秦凌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991370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德城民初字第2920号 |
案号 | (2016)鲁1402执165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10-13 |
发布日期 | 2016-11-03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子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郭丰华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4月1日起至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止按月息1.5分计算)。 二、被告德州鼎盛和典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4月1日起至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止按月息1.5分计算),被告秦子臻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德州安鼎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4月1日起至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止按月息1.5分计算),被告秦子臻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85元,诉讼保全费2270元,共计5455元,被告秦子臻负担1056元,被告德州鼎盛和典当有限公司负担3519元,被告德州安鼎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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