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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德州鼎盛和典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秦凌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991370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德城民初字第2920号
    案号 (2016)鲁1402执16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0-13
    发布日期 2016-11-03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秦子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郭丰华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4月1日起至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止按月息1.5分计算)。 二、被告德州鼎盛和典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4月1日起至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止按月息1.5分计算),被告秦子臻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德州安鼎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4月1日起至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止按月息1.5分计算),被告秦子臻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85元,诉讼保全费2270元,共计5455元,被告秦子臻负担1056元,被告德州鼎盛和典当有限公司负担3519元,被告德州安鼎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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