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陕D彬州环罚[2021]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2020年9月15日,彬州分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张宜(613323)、吕建民(613331)、赵丽萍(613324)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和约见询问,发现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厂区大棚外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露天堆放煤矸石、沫煤等。以上事实有咸阳市生态环境局彬州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本机关于2020年11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D彬州环罚告字[2020]29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本机关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类“违法运输、输送、贮存、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类”第(二)分类处罚幅度的规定,当事人属于初犯的。本机关决定对你企业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万贰仟元(12000.00)。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开户银行:建行咸阳渭阳路支行收款人: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账号:610635208156313310008000001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咸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彬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2-20 |
决定机关 |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彬州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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