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咸环彬罚字 [ 2020] 1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本机关于2020年5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0年5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咸环彬告字[2020]1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提出申请,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类“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已停止建设,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处肆万贰仟壹佰元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彬州市人民政府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彬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5-15 |
决定机关 |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彬州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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