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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来宾市北之江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韦和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5KAPLX-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桂1302民初2424号
    案号 (2019)桂1302执24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11
    发布日期 2019-12-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来宾市北之江农业科技开发公司向原告湖南佳豪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60万元; 二、被告来宾市北之江农业科技开发公司向原告湖南佳豪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6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2月16日起至本案判决确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 三、被告韦裔宇对被告来宾市北之江农业科技开发公司所负的前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湖南佳豪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119元,保全费3770元,共计13889元,由被告来宾市北之江农业科技开发公司、韦裔宇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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