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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平顶山市源东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40206****524Q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411民初615号
    案号 (2020)豫0411执63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6
    发布日期 2020-10-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平顶山市金太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989606.21元及逾期利息946468.05元,共计7936074.26元(逾期利息已计算至2018年12月20日,之后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3.05%计算至借款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平顶山市源东实业有限公司、平顶山市瑞姿商贸有限公司、吴瑞红、黄军建、李海东、吴玉亭、吴瑞莹对本判决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平顶山市金太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35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72353元,由平顶山市金太贸易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源东实业有限公司、平顶山市瑞姿商贸有限公司、吴瑞红、黄军建、李海东、吴玉亭、吴瑞莹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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