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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平顶山市源东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40206****524Q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403民初2171号
    案号 (2020)豫0403执3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25
    发布日期 2020-06-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平顶山市金太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平顶山卫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4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7400000元为基数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自2018年4月8日起按月利率9‰计算至2019年4月2日,另一部分自2019年4月3日按月利率13.5‰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平顶山市源东实业有限公司、黄军建、吴瑞红、李海东对本判决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64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480元,由被告平顶山市金太贸易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源东实业有限公司、黄军建、吴瑞红、李海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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