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鄞文广新罚字〔2018〕第4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在未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2018年10月底开始在其运营的APP“奕齐影视圈”上为用户免费提供电影、电视剧等播放服务,该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违法行为于2018年11月23日被执法部门查获。查获之后,当事人已对APP中的视听节目进行了关闭。另查明,当事人此前未曾发生相同违法行为。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另查明当事人此前未曾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符合《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予以从轻处罚。2019年1月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鄞文广新罚告字〔2018〕第4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综合上述,依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宁波鄞中支行(鄞州区贸城中路631号)缴纳罚款,也可凭缴款通知书规定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或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1-09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鄞州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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