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飞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3000075****64XJ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深中法商初字第134号 |
案号 | (2018)粤03执230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10-25 |
发布日期 | 2019-02-0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鲁南国际城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霍晓虎偿还贷款本金41294898元及利息(利息以41294898元为本金,自2015年3月14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本息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山东鲁南国际城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霍晓虎支付担保费22.5万元、律师费2.5万元; 三、被告张跃飞、飞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鲁南国际城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跃飞、飞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代偿后,有权向被告山东鲁南国际城置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上述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49524.49元(原告霍晓虎已预交304716.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54524.49元,由被告鲁南公司、张跃飞、飞耀公司负担。霍晓虎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5192元,由本院退回被告霍晓虎。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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