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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越公(斗)行罚决字[2021]02824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位于斗门街道的浙江龙翔针织科技有限公司一车间的危化品仓库内,该车间于2021年6月10日至6月22日共出库使用双氧水(27.5%过氧化氢溶液)1500kg,但未登记易制爆电子系统台账流向数量,于2021年6月23日11时许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龙翔针织科技有限公司一车间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24
    决定机关 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斗门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