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绍越公(湖)行罚决字[2019]5156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龙翔针织科技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流向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3月18日15时许,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东湖派出所民警对位于绍兴袍江工业区汤公路的浙江龙翔针织科技有限公司检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时,发现该单位车间仓库内存双氧水数量为2500公斤,而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流向台账上双氧水数量为2300公斤,浙江龙翔针织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龙翔针织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绍兴分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3-20 |
决定机关 | 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东湖派出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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