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绍越公(斗)行罚决字[2018]1612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按规定备案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购买情况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9月29日,浙江龙翔针织科技有限公司向绍兴柯桥东宇物资有限公司购买了一批2300kg的双氧水(27%过氧化氢溶液),但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向公安机关备案;2018年10月10日16时许,斗门派出所民警在对越城区浙江龙翔针织科技有限公司三车间检查中发现了该情况。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龙翔针织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绍兴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10-23 |
决定机关 | 越城区区公安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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