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绍越公(迪)行罚决字[2018]1590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按规定备案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购买情况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浙江龙翔针织科技有限公司系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2018年10月11日16时0分左右,公安机关在对浙江龙翔针织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与2018年9月24日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过氧化氢溶液(双氧水)未按规定期限向公安机关备案,存在治安隐患。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龙翔针织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绍兴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10-12 |
决定机关 | 越城区区公安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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