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绍袍公(马)行罚决字[2017]1091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流向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10月24日15时左右,我所民警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浙江龙翔针织科技有限公司从柯桥东宇物资有限公司购买的200-300斤易制爆危化品过氧化氢溶液(双氧水)入库后,未按要求对该批次过氧化氢溶液(双氧水)的数量和流向如实进行登记记录。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龙翔针织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10-24 |
决定机关 | 绍兴市公安局袍江分局马山派出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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