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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兰公(消)行罚决字〔2018〕0034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兰溪市菲比丽酒吧电器线路的敷设不符合规定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兰溪市兰江街道丹溪大道157号嘉泰时代广场5001的兰溪市菲比丽酒吧电器线路的敷设不符合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决定给予兰溪市菲比丽酒吧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使用你单位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电器线路,并于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到兰溪市信用联社(全称:兰溪市财政局政府非税资金财政专户,帐号:201000028360299007777)。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兰溪市公安消防大队 2018年2月9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2-09
    决定机关 兰溪市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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