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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余(消)行罚决字〔2020〕1800005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一汽备品零部件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杭州一汽备品零部件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仓库分隔后未按规定设置室内消火栓,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杭州一汽备品零部件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使用性质为丙二类仓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四百七十一条第三阶次,决定给予杭州一汽备品零部件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农业银行余杭支行(帐号:0501010400131170000005901)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余杭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3月23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3-23
    决定机关 余杭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