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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林州市鼎鑫镁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58109****914J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581民初7113号
    案号 (2021)豫0581执22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22
    发布日期 2021-07-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林州市鼎鑫镁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借款500万元和利息1300元; 二、被告林州市鼎鑫镁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违约金(违约金以500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2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18年12月30日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943元,由被告林州市鼎鑫镁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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