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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林州市鼎鑫镁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58109****914J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581民初4889号
    案号 (2020)豫0581执44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02
    发布日期 2020-12-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卫平、林州市鼎鑫镁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申俊杰借款5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1日起至2019年10月30日按月息1.5%计算,2019年10月31日起至本判决限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扣除被告已偿还的利息30000元); 二、驳回原告申俊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李卫平、林州市鼎鑫镁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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