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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天盈创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34****17X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973民初16105号
    案号 (2020)粤1973执79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7
    发布日期 2020-11-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630201608086】。一、被告深圳市天盈创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塘厦旺达机械加工厂支付加工费119915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本金119915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按每日3‰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以119915元为限); 二、被告刘东林对被告深圳市天盈创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76.52元,由被告深圳市天盈创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刘东林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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