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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睢州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32376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14民初141号
    案号 (2018)豫14执9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16
    发布日期 2019-03-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南丰太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睢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700万元及利息143094.3元、罚息1904033.25元;偿还借款本金700万元及利息672777元、罚息833537.25元;偿还借款本金390万元及利息386222.85元、罚息408485.05元,以上三笔借款以后的利息、罚息分别以700万元、700万元、39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1.9475‰计算,从2017年6月19日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河南丰太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睢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1200万元及利息1146850元、罚息1419363元,以后的利息、罚息以12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1.9475‰计算,从2017年6月15日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 三、原告睢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河南丰太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抵押物在上述借款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赵广宇、赵广炎对编号为№0600083529借款借据项下的借款本金1200万元及其产生的利息、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睢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河南睢州酒业有限公司抵押的机器设备在№0600083529借款借据项下的借款本金1200万元及其产生的利息、罚息范围内优先受偿。 六、被告河南丰太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原告诉讼代理费用846286元。 七、驳回原告睢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10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南丰太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河南睢州酒业有限公司、赵广宇、赵广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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