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遂平县中兴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晋盼盼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984644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1728民初1646号 |
案号 | (2017)豫1728执113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遂平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遂平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8-09 |
发布日期 | 2017-12-0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遂平县中鼎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崔桂云借款300万元,被告遂平县中鼎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自愿于2017年6月30日前还款10万元,2017年7月31日前还款80万元,2017年8月30日前还款100万元,下余本金110万元于2017年9月30日前清偿完毕; 二、如果被告遂平县中鼎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能够按照上述还款计划按时还款,原告自愿放弃全部利息(包含2016年8月31日向原告出具欠利息36.63万元部分); 三、如果被告遂平县中鼎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从第二批还款开始未按期还款,原告崔桂云可以就剩余全部债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5月7日之前的利息96.63万元(包含2016年8月31日向原告出具欠利息36.63万元部分)及2017年5月8日之后的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一并予以执行; 四、被告谷贺红,被告遂平县中兴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刘晓龙对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被告方偿还上述欠款后,原告崔桂云应在还款完毕之日起五日内将其持有的遂平县城嵖岈山路南侧李霞名下房产的房产证及恒基凤凰城谷贺红名下房产的购房合同返还给被告谷贺红; 六、案件受理费40090元减半收取2004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10000元,共计35045元,被告遂平县中鼎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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