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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利信(江苏)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191MA****FF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191民初3036号
    案号 (2021)苏1191执5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10
    发布日期 2021-06-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青岛美凯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力信(江苏)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7月13日签订编号为【LXCFD1800620】《充放电测试设备采购合同》一份,因税率调整,双方确认合同总金额按784181.03元结算。二、原告青岛美凯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五期向被告力信(江苏)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于2019年11月5日前开具金额为184181.03元的增值税发票,于2019年12月5日前开具金额为10万元的增值税发票,于2020年1月5日前开具金额为10万元的增值税发票,于2020年2月5日前开具金额为20万的增值税发票,于2020年3月5日前开具金额为20万元的增值税发票。三、原告青岛美凯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按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时间节点与增值税发票一并向被告力信(江苏)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设备验证码,验证码的有效期分别至2019年11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月25日、2020年2月28日,2020年3月31日;待被告力信(江苏)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最后一期货款支付完毕后,原告青岛美凯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提供永久性验证码或解除验证码设置,对此被告力信(江苏)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保留索赔的权利。四、被告力信(江苏)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收到原告青岛美凯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具的对应增值税发票和3验证码后,分别于2019年11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月25日、2020年2月28日,2020年3月31日前向原告青岛美凯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增值税发票对应金额的货款;如原告青岛美凯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提供合格发票和有效验证码,被告力信(江苏)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付款相应延迟。五、因被告力信(江苏)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就案涉合同款项申请了银行项目贷款,原告青岛美凯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就银行项目贷款与被告力信(江苏)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按本协议以自有资金支付的货款超过合同金额784181.03元及案件受理费5925元、保全费4645元的部分,自收到超出部分款项之日起三日内退还至被告力信(江苏)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如原告青岛美凯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逾期退还的,向被告力信(江苏)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以应退数额(银行项目贷款-784181.03元-案件受理费5925元-保全费4645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利率计算]。六、被告力信(江苏)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第一期款项后七日内,由原告青岛美凯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七、如被告力信(江苏)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原告青岛美凯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就所有未付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八、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25元、保全费4645元,共4计10570元,由被告力信(江苏)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于收到原告青岛美凯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财务收据后与最后一期货款一并支付。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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