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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利信(江苏)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191MA****FF3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191民初1925号
    案号 (2021)苏1191执4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09
    发布日期 2021-06-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力信(江苏)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中科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工程款866681.11元;二、被告力信(江苏)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中科智能系统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866681.11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02元、诉讼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1402元(原告江苏中科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已全部预交),由被告力信(江苏)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江苏中科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到本院办理诉讼费用退费手续。被告力信(江苏)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其应承担的诉讼费用(账户名: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开户6行:中国农业银行镇江新区支行营业部;账号:6228401046127291861)。逾期不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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