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滨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2000010****349W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16民初21442号 |
| 案号 | (2021)津0116执985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1-09 |
| 发布日期 | 2021-03-26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天津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滨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华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靳丽凤、李明3700000元(其中给付靳丽凤1900000元、给付李明1800000元);二、被告滨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华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靳丽凤逾期付款利息(以190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2019年7月1日止,按照15%利率计算,2019年7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付原告靳丽凤逾期付款利息(以180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2019年7月1日止,按照15%利率计算,2019年7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靳丽凤、李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131元,由被告滨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华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900元(原告已交纳,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直接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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