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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东湾实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 罗子其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19****140A
    执行依据文号 (1997)深中法经一初字第628号
    案号 (2018)粤03执恢7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21
    发布日期 2018-08-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六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抵押借款合同、抵押声明书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 二、第一被告深圳市泰洋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欠原告贷款人民币4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合同期内按约定计付利息、逾期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付利息、罚息)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清结。 三、第二被告深圳市东湾实业公司继续以其自有的东湾大厦第二层1321.18平方米的房产作上述还款的抵押(房地产证号:深房地字第4201796号)如第一被告不能按期归还欠款,原告有权依法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得到受偿。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10元.保全费入民币20520元.两项计人民币50530元由第一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不予退回;第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三份,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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