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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阳市工业矿业物资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10021****092E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黔0103民初9916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9)黔0103执10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云岩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05
    发布日期 2019-07-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贵阳市工业矿业物资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张悦借款本金383万元及利息(截至2016年7月8日的利息为40.6万元,之后的利息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6年7月9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利随本清); 二、驳回原告张悦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730元,减半收取29365元由原告张悦负担7300元,由被告贵阳市工业矿业物资总公司负担220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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