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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满洲里爱康妇产医院(普通合伙)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50781MA****AB1L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91民初4934号
    案号 (2020)苏0591执50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05
    发布日期 2021-01-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满洲里爱康妇产医院(普通合伙)确认尚结欠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全部未付租446646.50元、违约金7965.76元。被告满洲里爱康妇产医院(普通合伙)承诺按以下方式向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自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每月13日前支付原告租金15000元,自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每月13日前支付原告租金39500元,自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每月13日前支付原告租金32700元,于2021年11月23日前支付原告租金10646.5元、违约金7965.76元。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66元、保全费2798元,合计6864元,由被告满洲里爱康妇产医院(普通合伙)承担,应于2020年12月13日前支付给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三、若被告满洲里爱康妇产医院(普通合伙)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中的任一期付款义务,则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全部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计算的违约金,并就该违约金和全部未履行款项一并申请执行。四、被告满洲里华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满洲里博凯医疗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胡凯对被告满洲里爱康妇产医院(普通合伙)的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满洲里华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满洲里博凯医疗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胡凯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满洲里爱康妇产医院(普通合伙)追偿。第4页共4页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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