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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市先达汽车工贸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杜洪珠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038393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津0111民初6183号
    案号 (2017)津0111执32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18
    发布日期 2017-11-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市先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华泽(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90000元及截至2013年6月20日的利息1235919.39元,合计2425919.39元;二、如被告天津市先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有权以天津市先达汽车工贸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津西青企动抵登字2002第0140号记载的设备8台)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208元,公告费560元,全部由被告天津市先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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