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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盐环亭罚字〔2021〕22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一)责令你公司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盐环亭责改字〔2021〕18号)的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二)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三万二千五百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09
    决定机关 盐城市亭湖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