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萧公(治)行罚决字[2020]08301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爱普恒源贸易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备案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购买情况 |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10月23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浙江爱普恒源贸易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在五日内将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硫磺的10条购买情况及34条销售情况录入危险物品管控平台向属地公安机关进行备案。2020年8月31日被民警查获。该行为已构成未按规定备案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购买情况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萧山支行萧山区财政汇缴专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9-18 |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治安大队 |
| 法定代表人 |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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