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南源实业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刘朝阳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7495608-4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0104民初72号 |
| 案号 | (2017)赣0104执76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01-20 |
| 发布日期 | 2017-02-21 |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西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南源实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迎宾大道支行偿还货款本金1996839.1元及利息698.89元(暂算至2015年11月23日止),共计人民币1997537.99元; 二、被告江西大驰实业有限公司、刘朝阳、辛学华、宁清、王战宏、钱驰强、贾媛对上述借款本息1997537.99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被告履行上述债务后,有权向被告江西南源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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