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南通水鑫织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62367****412W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602民初3140号
    案号 (2020)苏0602执233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03
    发布日期 2021-01-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都市牧歌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借款本金7000000元及借期内的利息44660元、复息16.22元。二、被告江苏都市牧歌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自2018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7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44%计算的逾期利息。三、被告南通牧绒王羊绒制品有限公司、南通水鑫织造有限公司、朱银萍、李林、李建军、万国庆、万建军对被告江苏都市牧歌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南通牧绒王羊绒制品有限公司、南通水鑫织造有限公司、朱银萍、李林、李建军、万国庆、万建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据本判决书向被告江苏都市牧歌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470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合计34470元,由被告江苏都市牧歌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南通牧绒王羊绒制品有限公司、南通水鑫织造有限公司、朱银萍、李林、李建军、万国庆、万建军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8/8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894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