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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吴江迪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夏建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974****643Q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509民初6663号
    案号 (2018)苏0509执436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08
    发布日期 2018-06-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江迪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编号为吴农商银借字(J10201603802)第04148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本金150万元及支付利息(以本金15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4825%自2016年6月21日计算至2017年3月18日)、罚息(以本金15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72375%自2017年3月19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被告吴江迪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编号为吴农商银借字(J10201603802)第04157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利息(以本金15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4825%自2016年6月21日计算至2017年3月18日),罚息(以本金150万元按照年利率12.72375%自2017年3月19日计算至2017年4月25日)。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吴江银行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01663)。 三、被告吴江七都旺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天长市鹏远纺织有限公司、杨中浩、殷彩凤、张黎星对被告吴江迪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江七都旺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天长市鹏远纺织有限公司、杨中浩、殷彩凤、张黎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江迪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夏建春、朱红娥对被告吴江迪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在2015年3月1日出具的《最高额保证承诺书》项下3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夏建春、朱红娥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江迪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4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4340元,由被告吴江迪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吴江七都旺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天长市鹏远纺织有限公司、夏建春、朱红娥、杨中浩、殷彩凤、张黎星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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