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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吴江迪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郭其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559564-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吴江商初字第01646号
    案号 (2017)苏0509执恢7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06
    发布日期 2017-10-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夏建春确认结欠原告吴江市苏商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5万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15年8月3日的利息、罚息66690元,之后的罚息以本金13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6日起按月利率19.5‰计收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被告夏建春于2015年10月30日前归还利息5万元(以135万元为本金计算至2015年8月2日止);被告夏建春于2015年11月20日前归还利息5万元(以135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8月3日起至2015年10月15日止);被告夏建春自2015年12月起,每月20日前归还5万元,直至结欠的本金135万元及之后的利息(自2015年10月16日起按月利率19.5‰计收)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夏建春应于2015年10月30日前偿付原告吴江市苏商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37600元。 三、被告吴江市鹏远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龙行布业有限公司、陈一红、钱彩芳、钱丽康、张黎星、吴江迪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天长市鹏远纺织有限公司、朱红娥对被告夏建春的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四、若被告夏建春、吴江市鹏远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龙行布业有限公司、陈一红、钱彩芳、钱丽康、张黎星、吴江迪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天长市鹏远纺织有限公司、朱红娥未按期履行上述任何一期债务(包括第一、二项债务及诉讼费用),原告吴江市苏商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有权要求十被告一次性归还结欠的剩余本金和利息(以实际结欠的本金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起生效。 六、案件受理费1394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4504元,由被告夏建春负担,并于2015年10月30日前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吴江市鹏远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龙行布业有限公司、陈一红、钱彩芳、钱丽康、张黎星、吴江迪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天长市鹏远纺织有限公司、朱红娥对被告夏建春给付上述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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