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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海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魏海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86993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琅民二初字第00506号
    案号 (2017)皖1102执2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16
    发布日期 2017-03-16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韩嵘与被告宋辉、滁州市海源节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2014年8月15日签订的《车辆租赁合同》,被告宋辉、滁州市海源节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皖MA8803号别克君威轿车返还给原告韩嵘; 二、被告宋辉、滁州市海源节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韩嵘租金(自2014年11月15日起至车辆实际返还之日止,按5000元/月计算)。 如果被告宋辉、滁州市海源节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5310元,由被告宋辉、滁州市海源节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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