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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合肥万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10058****695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102民初6881号
    案号 (2019)皖0102执56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04
    发布日期 2019-12-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合肥市杰玲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铜陵北路支行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3月25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195013.39元,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数额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被告合肥市杰玲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铜陵北路支行追索债务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00000元;如被告合肥市杰玲服饰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债务,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铜陵北路支行有权在最高债权额15443000元范围内对被告万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合肥市新站区铜陵北路与北二环路交口万国大厦商303号(不动产权证号:房权证合产字第8110187649号)、商304号(不动产权证号:房权证合产字第8110187607号)、商305号(不动产权证号:房权证合产字第8110187593号)、商306号(不动产权证号:房权证合产字第8110187634号)、商307号(不动产权证号:房权证合产字第8110187605号)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合肥万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最高债权额1000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合肥市杰玲服饰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铜陵北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570元,减半收取417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6785元,由被告合肥市杰玲服饰有限公司、合肥万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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