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合肥万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10058****69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102民初4627号 |
案号 | (2019)皖0102执428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9-06 |
发布日期 | 2019-12-0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杨军明、刘晓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铜陵北路支行借款本金524293.0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8年9月15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6974.11元,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数额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被告杨军明、刘晓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铜陵北路支行追索债务产生的律师代理费8969元;三、被告合肥万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杨军明、刘晓丽上述第一、二项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铜陵北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00元,减半收取4600元,由被告杨军明、刘晓丽、合肥万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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