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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瑞坤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1409****737T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14民初4300号
    案号 (2021)辽0114执153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23
    发布日期 2021-04-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执行人辽宁国恒信息咨询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中宇借款本金150000元; 二、被执行人辽宁国恒信息咨询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中宇利息(1、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协议约定的年利率10%计算;2、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协议约定的年利率9%计算;3、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协议约定的年利率9%计算) 三、被执行人辽宁国恒信息咨询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中宇律师代理费3000元; 四、被执行人沈阳瑞坤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辽宁国恒信息咨询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张中宇上述第一项中的投资款50000元及利息(即从2018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年利率10%)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执行人辽宁智慧小镇公司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辽宁国恒信息咨询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张中宇上述第一项中的投资款100000元及利息(即从2018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年利率9%)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沈阳瑞坤投资有限公司、被告辽宁智慧公司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辽宁国恒信息咨询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所承担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八、案件受理费3553.44元,由辽宁智慧公司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辽宁国恒信息咨询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沈阳瑞坤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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