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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光线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762877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508民初7922号
    案号 (2018)苏0508执283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9-07
    发布日期 2019-02-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荷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江苏光线传媒有限公司、枣庄微山湖影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共同向原告苏州市广播电视总台返还投资款12000000元及收益2400000元。 二、被告上海荷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江苏光线传媒有限公司、枣庄微山湖影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苏州市广播电视总台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20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000元,由被告上海荷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江苏光线传媒有限公司、枣庄微山湖影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原告预交的上述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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