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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泰州吉优特物流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1R92Y7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沪0151民初108号
    案号 (2021)沪0151执26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崇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02
    发布日期 2021-12-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泰州吉优特物流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炅鑫贸易有限公司货款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3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杨波对被告泰州吉优特物流设备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上海炅鑫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保全费1,550元,共计2,600元,由被告泰州吉优特物流设备有限公司、杨波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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