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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泰州吉优特物流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283MA****Y71G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283民初10106号
    案号 (2020)苏1283执31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17
    发布日期 2021-02-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泰州开景物流设备有限公司、泰州吉优特物流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泰州市敬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保证金1000000元、租金73835.62元,合计1073835.62元。二、被告泰州开景物流设备有限公司、泰州吉优特物流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泰州市敬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加工费265997.5元、违约金135416元,合计401413.5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37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372元,由被告泰州开景物流设备有限公司、泰州吉优特物流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9-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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