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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泰州吉优特物流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283MA****Y71G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283民初1356号
    案号 (2020)苏1283执28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31
    发布日期 2020-12-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泰州吉优特物流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清空位于泰兴市分界镇官庄村十二组(不动产权证号:2019泰兴市不动产权第0040934号)厂房和场地内的所有设备、半成品及杂物,将厂房和场地净交付给原告南通龙澄热镀锌有限公司;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逾期交房租金175000元、搬运费12000元、垫付租金3600元,共计190600元。-6-三、若被告至2020年6月17日仍未将设备搬离临时安置点,则应向原告给付临时存放点租赁费(以1200元/月自2020年6月17日计算至实际搬离之日)。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违约金80000元。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垫付的10800元予以退回,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向本院交纳5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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