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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众鑫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69****87XP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3民终4723号
    案号 (2019)粤0306执597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08
    发布日期 2019-05-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申请时间:2019-03-29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226.24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首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613.12元,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松岗镇东方工业投资发展部负担10613.12元。 一审判决: 一、被告深圳市兴邦力科技有限公司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首谷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失2043935.36元; 二、被告深圳市众鑫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首谷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失681311.79元; 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镇东方工业投资发展部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首谷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失681311.79元; 四、被告深圳市上式弘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众鑫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866元,由原告负担13042元;被告深圳市兴邦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2694元;被告深圳市众鑫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被告深圳市上式弘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565元;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镇东方工业投资发展部负担75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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