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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临沂市金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云梓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089508-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1302民初13027号
    案号 (2017)鲁1302执189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27
    发布日期 2017-09-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临沂市金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临沂大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榕麒花苑地基支护工程的剩余工程款343202.67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0月19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被告临沂市金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临沂大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榕麒花苑沿街房工程的剩余工程款24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0月19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三、被告临沂市金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临沂大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榕麒花苑A#、B#、C#、D#、E#楼及地下车库工程的剩余工程款2696065.27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0月19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四、驳回原告临沂大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867元,由原告临沂大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396元,由被告临沂市金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14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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