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台椒卫公罚[2019]6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
行政处罚内容 | 1、2019年7月24日,台州市方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排4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为顾客提供游泳服务工作。以上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的规定,已构成“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违法行为,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5名以下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及时改正的,罚款500—1900元”的裁量标准,鉴于被处罚人安排4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2、2019年7月24日,台州市方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管理的位于台州市椒江区云西路317号瑞景名苑的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浸脚池水和儿童游泳池水的余氯、儿童游泳池水的大肠菌群检测结果不符合《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2019年7月24日,台州市方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管理的位于台州市椒江区东平路501号尚景名苑的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浸脚池水和游泳池水的余氯、泳池水和儿童池水的大肠菌群检测结果不符合《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2019年7月25日,台州市方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管理的位于台州市椒江区富强路323号华景名苑的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浸脚池水的余氯检测结果不符合《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2019年8月1日,本机关责令其改正;2019年8月6日,本机关再次对以上3个游泳场所泳池水质进行检测,结果显示:瑞景名苑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0-12 |
决定机关 | 台州市椒江区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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