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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台椒卫公罚[2017]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台州市方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管理的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案
    行政处罚内容 2017年7月25日,台州市方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管理的分别位于台州市椒江区汇景名苑、景元花园、瑞景名苑的3个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的水质不符合GB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汇景名苑小区游泳场所成人池游离余氯、景元花园小区游泳场所浸脚池游离余氯、瑞景名苑小区游泳场所儿童池尿素、男女共用浸脚池游离余氯4项水质卫生指标不合格)。以上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二)水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游泳场所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管理规定:(一)全面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规范,保证场地、设施设备、水质、卫生环境、安全保障等符合规定要求。”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一)对人工游泳场所经营者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卫生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达到4项以上或发生游泳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的,罚款12000—20000元”的裁量标准,鉴于被处罚人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0-31
    决定机关 区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